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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系统》开始使用

  由海关总署开发的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系统》 (以下简称《备案申请系统》已于近日启用。欢迎使用该系统办理知识产权备案。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人日渐增多,全国海关查处侵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为便于口岸海关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信息,海关总署于1997年开发了《知识产权备案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原来开发的目的是为海关口岸执法人员提供及时的备案信息支持。从几年来的使用情况看,《备案系统》在促进总署和口岸海关执法效率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目前在海关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是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备案系统》提供的信息发现和进行查处的。但是,《备案系统》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其信息开放性不强。此前的《备案系统》仅供海关内部使用,不对社会开放。随着进出口环节侵权纠纷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能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信息,从而事先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情况。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也是如此,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后,最关心的是海关总署是否已经受理申请以及对审核的情况。目前的《备案系统》都不能满足这些企业的需求。
    其次,《备案系统》的功能还不够强大。《备案系统》中的信息是由海关总署人员根据权利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录入的。如果权利人需要频繁地变更已核准的备案的内容(例如被许可人的名单),仍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在海关总署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系统之前,已经发生的变更就不能生效。所以,权利人普遍反映在变更备案信息方面十分不方便。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自2004年3月起,海关总署抽调专人开发《申请系统》。
    在开发过程中,海关总署从方便企业进出口和寻求海关保护的指导思想出发,对原系统进行了彻底改造。和旧系统相比,新系统增加了以下功能:
    一、备案信息查询功能
    这是为了方便进出口企业查询备案信息的需要增加的新功能。今后,任何人无需进行用户注册,就可以直接通过《申请系统》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当然,为保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允许查询的仅仅是备案申请人名称、备案权利名称、权利登记或者授权号、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等可以公开的信息。对权利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信息,只有权利人通过注册为用户才能查询与自己有关的信息;
    二、备案申请功能
    备案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可以以注册用户身份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查询海关总署受理申请的时间、备案费到帐情况、海关总署对申请的审核意见和核准备案的时间等;
    三、备案信息管理功能
    申请人通过系统可以修改、撤回本人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对本人名下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排序、打印、输出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需要变更或者续展备案的情况;
    四、备案变更功能
    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通讯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自行进行修改,不需要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这对那些人员流动大和需要变更备案信息频繁的权利人来说,十分便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否注册为用户,任何人使用《申请系统》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海关总署提供免费服务。
    请您在使用该系统前阅读备案申请系统《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系统使用说明》。希望您对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备案费

    一、什么是备案费?
       根据 2004年3月1日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的备案费是为了弥补国家因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备案费为国家计划内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海关总署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支出全部来源于国家行政经费,不能自行从已经收取的备案费中支取。
    二、缴费依据
    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海关总署自 1997年3月1日 起公布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为执行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于 2004年5月25日 发布〔 2004〕15号公告,对备案的收取重新作出规定。新的收费制度将于 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而 1997年7月1日 起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也将于 2004年7月1日 废止。
    三、缴费标准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所谓“每件备案”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备案件数以权利证书的数量(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为准。
    备案费为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在备案有效期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也无需再缴费。但是,如果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缴纳备案费。
    如果在申请人缴纳备案费后,申请人准备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海关总署不再退还已经缴纳的备案费。
    四、缴费时间
    虽然备案费不是备案申请费,但是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人还是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对依法不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缴费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帐户: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备注或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注册(授权/登记)号。海关总署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转帐单复印件确认备案费的到帐情况。


备案代理委托书有哪些内容?

    境内单位和个人代理他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 (代理授权委托书格式)
    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原则上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权利人在境外的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委托人也可以是境外代理人。境外代理人在境内转委托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权利人向境外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2、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包括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
    3、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被委托人身份为律师的,应当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被委托人,办理具体事项的律师的身份为被委托人的联系人;
    4、代理人的居住地或者注册地。被委托人的居住或者注册地必须在我国大陆境内(我驻港、澳地区派出机构除外);
    5、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可以不注明期限,注明委托期限的,委托期限应当不少于申请之日起6个月;
    6、签署人姓名、身份和签章。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或授权人签署。海关总署对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书;
    7、签署日期。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日期应当在提交备案申请日期的前半年内。
    委托书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代理人同时办理多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可以提交委托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法人);
    (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者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内或者境外自然人);
    (三)境外商业登记注册机关签发的商业注册文件或者证明的复印件(限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限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限国际注册商标);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未标注商标图案等必要信息的,还应当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或者商标注册续展的证明(限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或者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期满的情形)。
   
    二、专利授权证明文件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不足一年的)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限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限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公告的复印件(限外观设计专利)。
   
    三、著作权证明文件和证据
    (一)国家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内登记的)、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限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
    (二)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签章确认的作品照片(限美术和图形作品);
    (三)其他有关著作权产生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文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


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授权委托书(格式)

海关总署开发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已于近日启用,欢迎使用该系统查询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信息和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手续。


知识产权备案和查询系统

    根据海关总署 2004年5月25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实施办法》同时公布了代理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自 2004年7月1日 起,凡代理人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均应当向提交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海关在线备案

申请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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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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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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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资料 :

委托事项选择: 计算机软件登记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代为办理的计算机软件 /版权登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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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了信息的准确,请您务必填写带红星的表单,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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